中华御厨会

 

第三章 本会会员

 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金牌会员。
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 金牌会员: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,拥护本会章程,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经会长批准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():普通会员: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,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八条  会员加入会手续:凡自愿参加本会者,需提交申请表;经本会金牌会员介绍,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、积极支持会工作的知名人士,可由会长批准直接吸收为本会金牌会员。

第九条 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)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

  () 加入会自愿,退出会自由;

()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第十条 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  ()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、法规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(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第十一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顾问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热爱中国餐饮事业和协会工作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在会长的领导下,主持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长负责。

  (二)组织、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并检查落实情况;

  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会长、特邀顾问汇报工作,听取意见。

(五)决定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及时向会领导请示、报告重大工作事项。 

第四章 资产管理原则

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五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章 税种的修改程序

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组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顾问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组委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顾问审查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六章 附则

 第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0581日组委会表决通过。

 第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。

第二十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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